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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登记 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

 

 

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、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规定,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,领取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》,即取得法人资格,能够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并以自有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。

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市场主体,有很多不同于其他一般企业法人的特殊规定,一是强调以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,主要为成员提供产前、产中、产后的技术、信息、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、加工、运输、贮藏等服务;二是特别保障农民在合作社的地位和权利,规定合作社成员中,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;三是遵循入社自愿、退社自由的原则,成员可以自由退出,退出的,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,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,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,依法返还给成员;四是实行民主管理,在管理中各成员地位平等,不论出资额的多少,在决策上每个成员都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;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(额)比例返还,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(额)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等。

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组织起来,共同开展经济互助与合作。它有利于化解单个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,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,增加农民收入,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从国外的发展实践来看,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、抵御市场风险比较通行的一种组织形式,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。在发达国家,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。有关资料显示:美国80%以上的农场主自愿参加各种类型的合作社,该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.6个合作社,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%;新西兰、澳大利亚、日本、韩国、丹麦、法国等发达国家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都达到该国农民总数的90%以上。

新颁布的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专门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措施,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、财政扶持、金融支持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,这将促使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,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。

广东省各级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大厅和窗口设立了“绿色通道”,为农民朋友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。对向工商部门申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,工商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,并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。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,以及以后涉及变更、备案的,工商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





 


(来源: 红盾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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